征收范圍內房屋被強拆后的補償問題可通過賠償解決
發布日期:2019-03-30
【判定要旨】
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在征收拆遷范圍內房屋被強制拆除后,原有的補償問題依法可以通過賠償解決,法院應該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并就賠償問題作出判決。無需將房屋損失視為另一法律關系,判決當事人另行通過征收補償程序解決,以免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對補償問題不予處理、拖延處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補償,最后當事人仍然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尋求救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0532-68977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