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
發布日期:2019-03-26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省委、省政府支持實體經濟、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系列政策在建筑領域落實落地,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優化資質審批管理
選擇省級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部分建筑業企業資質,開展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試點。打破資質逐級晉升限制,允許具有1項特級或2項一級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申請省級權限內的其他資質。實行“一站式”網上審批服務,實現“一次辦好”。新設立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可同時申請、同時審批,企業可提前辦理“三類人員”(指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認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
以下省級審批事項依法委托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服務局實施:勘察設計、監理、建筑業、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二級注冊建造師的延續變更;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業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工程勘察設計丙級資質,工程監理丙級、事務所資質;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配合)
三、放寬承攬業務范圍
允許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總承包企業,承接資質類別內上一等級的工程項目。對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和港口與航道工程其中一項資質的一級及以上總承包企業,能夠提供足額擔保且項目負責人具有相應業績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間、水利水電和港口與航道工程之間,互跨專業承接同等級業務。允許總承包企業承接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所有專業承包工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負責)
四、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支持骨干建筑業企業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參與軌道交通、橋梁隧道、綜合管廊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筑業企業在承攬交通、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時,參與投資、運營和管理,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對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政策、年銷售(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0億元、500億元、1000億元的民營建筑業企業,省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0萬元和500萬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分工負責)
五、實施“走出去”戰略
各級政府要通過組織大型推介活動、設立駐外服務機構等方式,為建筑業企業開拓外埠市場搭建平臺。發揮我省企業在房屋、市政、電力、水利、公路等方面的比較優勢,組建“海外工程發展聯盟”。對國外承包項目合同額、貸款額超過一定數量的,納入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分工負責)
六、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市政、水利、園林項目原則上實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固定總價合同,在計價結算和審核時,僅對合同約定的變更調整部分和暫估價部分進行審核,對固定總價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審核。(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分工負責)
七、積極發展裝配式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應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項目建設條件中明確裝配式建筑比例、裝配率、評價等級等要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資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按照裝配式建筑標準建設。對建設省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示范項目的,省財政按照規定給予資金獎勵,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裝配式建筑產業園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配合)
八、深化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改革
改革以價格為決定因素的招標和采購模式,實施技術、質量、安全、價格、信用等多種因素的綜合評價,防止惡意低價中標。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依法賦予招標人資格預審權和定標權。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參與政府主導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通信管理局分工負責)
九、完善建筑勞務用工制度
支持一級以上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保有一定數量的骨干技術工人隊伍。鼓勵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組長組建專業作業企業,納入“小微企業”管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筑業企業在職職工技術技能提升補貼申領條件,放寬至參保1年以上。參保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可在參保地申請技術技能提升補貼。健全保障建筑農民工工資支付長效機制,堅決遏制惡意拖欠行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市場監管局分工負責)
十、加快科技創新
支持建筑業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經認定的按規定落實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將建筑業科技創新列為省科技創新體系重點內容,對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按規定給予稅前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科技廳、省稅務局分工負責)
十一、鼓勵創建優質工程
各級政府對獲得魯班獎、國優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獎項的建筑業企業,給予適當獎勵。調整建設工程費用費率,實行優質優價,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約定,約定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工程獎項的,分別按照1.5%、1.0%和0.8%的標準計取優質優價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用于工程創優。(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配合)
十二、減輕企業負擔
健全材料、人工等價格漲跌風險分擔機制,根據價格波動情況,及時發布建筑市場價格指數、造價信息。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對建設領域四類保證金,凡是能夠通過保函、擔?;虮kU方式提供的,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不得拒絕。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為由拖欠工程款,驗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必須在規定的結算周期內完成結算并支付。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建筑業企業辦理社會保險費緩繳、延繳手續,緩繳、延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建筑業企業和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總和從3%降至1%。建筑施工臨時用電不再繳納臨時接電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稅務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分工負責)
十三、實行財稅獎補
對省內建筑業企業跨區域異地承攬項目的,建立企業注冊地與項目所在地稅收共享制度。對承攬省外、海外項目向企業注冊地繳納稅款的,按照年度增加部分的20%予以獎補。對甲供工程和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執行3%的征收率。對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建筑業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延期繳納。推動“個轉企、小升規、規改股、股上市”工作,2019-2020年對符合條件的“小升規”建筑業企業,各地可按實繳稅款地方財政新增部分的50%給予獎補。(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配合)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
金融機構要積極開發適合建筑業特點保函、保理、保險和擔保等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使用支小再貸款再貼現資金,支持民營建筑業企業融資。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按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同期限最長2年貼息。對建筑業企業融資到期需要續貸且符合無還本續貸條件的,按無還本續貸政策辦理,且不單獨作為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的因素。對生產經營正常、暫時遇到困難的建筑業企業穩貸、續貸,不盲目抽貸、壓貸。落實好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獎補政策,支持建筑業企業掛牌上市、發行債券融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保監局、山東證監局、省財政廳分工負責)
十五、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持續開展建筑市場執法檢查,嚴厲打擊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圍標串標、掛靠出借資質資格等違法行為。完善建筑市場信用監管平臺,及時歸集、推送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等級評價機制,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推進企業安全風險隱患雙重預防體系建設。積極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試點,探索引入市場化機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應急廳分工負責)
十六、精準對接服務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筑業改革發展,結合行業特點和當地實際,盡快制定出臺配套落實措施。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政策直通車”“服務專員”等形式,“一對一”送政策上門,“面對面”提供個性化服務,明確具體政策落地條件、申報程序及申報渠道。建立領導干部聯系企業制度,省、市、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至少聯系幫包1家建筑業企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統計部門要完善建筑業指標評價體系,應統盡統,做好行業發展統計監測,定期通報建筑業改革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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